信用证默认的是允许的。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付款,这就是说,只要信用证没有明确表示禁止分批装运,就是允许分批装运。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四十四条
A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允许分批支款及/或装运。
B 海运或多种类型运输方式而包括海运时,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已装船的运输单据上载有不同的出单日期及/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亦不作为分批装运论。
C 货经邮寄时,如多份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看来系由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并于同一日期盖戳或其他方式证实者,不作为分批装运。
D 本条(B)和(C)节以外的运输方式,如多份运输单据由同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表明同一出单日期、同一货物发运地或接受监管地和同一目的地者,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分期支款及/或装运
不允许,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
因此为防止误解,如需要分批装运的出口交易,应在买卖合同中对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付款/或分批装运”,这就是说,只要信用证没有明确表示“禁止分批装运”,就是允许分批装运。 是允许的
毫无疑问,信用证默认的是“允许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