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用钥匙刮花别人汽车法律上怎么定性

2024-11-17 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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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应处拘留罚款。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2017年5月19日18时许,周先生驾驶红色丰田雷凌汽车来到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的朋友家吃饭。23时许,周先生准备回家,发现其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被人刮花,随报警。

接报后,环东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在侦查期间,7月23日至9月7日陆续接到汽车被刮花的报警。经过调取附近的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于2017年10月19日11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后门将李某抓获。民警立即提审了李某,李某对刮花他人汽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李某交代:2017年5月19日21时许,家住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的李某,因发现其杂物房门口附近路边停放了一辆小汽车,影响其出入,李某心生不满,趁四周无人,遂用一枚摩托车钥匙将周先生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丰田雷凌汽车刮花(损失1200元)。

7月23日22时许,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陈先生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本田锋范汽车刮花(损失1200元)。8月11日22时许,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易女士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大众牌汽车刮花(损失1000元)。

9月7日22时许,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庞女士停放在此的一辆香槟色宝马汽车刮花(损失4380元)。  综上,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次,被损坏汽车物值合计7780元。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多次故意毁坏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男子多次故意刮花汽车 最终被判10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治安管理处罚法

回答(2):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回答(3):

故意毁坏他人财务,报警或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4):

对方维修费用达到5000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赔偿以后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