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由坚固耐用的材料制成,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栏杆高度24m以下不低于1.50m,24m以上不低于1.1m。(3)栏杆距离地面或天台0.1米以内不得空置;(4)修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和儿童、青少年特殊活动场所的栏杆,防止儿童攀爬。采用竖条作为栏杆时,栏杆的净距离不得大于0.11米。2、物管表示,严禁业主拆除阳台防护栏,业主可以自行加固护栏,但需到物管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