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评残有没有时间限制

2024-11-01 18: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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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部队评残有时间限制,每年只有一次评残的机会,错过机会后就不再给过去的事件评残了。

一、评残相关规定适应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即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评残的依据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第三章“残疾抚恤”中提到的,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1.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2. 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导致残疾,认定为因战致残;

  3. 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4.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回答(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7-07-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卫生部门主管本级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第五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第二章 职 责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军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监督、检查全军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三)统计、汇总全军残作;(三)统计、汇总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五)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军级单位和总参谋部第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师级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六)协调处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责。第七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级评定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情况;(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六)协调处理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第八条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二)指导、监督、检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三)统计、上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四)请领、发放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残疾军人证》;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残疾军人证》;(五)协调处理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直属单位军人残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直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第九条 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三)组织本单位军人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五)统计上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六)请领、发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军人证》;(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担。第十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工作的医院,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医疗体系部队军人残情医学鉴定申请;(二)实施残情医学鉴定;(三)出具残情医学鉴定结论;(三)出具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申 报第十一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第十二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材料:(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第十三条 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受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按照后勤供应关
第四章 鉴 定第十五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第十六条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承担。特殊疾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下列医院承担:

回答(3):

首先,马上到你住过院的医院将入院记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检验结果报告、诊断结论、出院报告等有关资料收集复印;然后由本人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书面提交评残申请报告并将上述复印资料附上;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经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按照后勤供应关系逐级上报审批;最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有了这个《残疾军人证》,每年在部队或地方民政部门领取与证件评定残疾等级相同的抚恤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具体参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回答(4):

评残以后有军人残疾证,退伍后每月都有补贴,直到死亡。而且个人做生意等的话可以免税。(应该还可以,评残也要靠关系,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