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票的出票人即是存款人
2、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业务的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标面上填的收款人,也可是被背书人
二: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二: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三: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四: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
五: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六:与本票汇票的区别
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
不是。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就是签发支票的票据关系人。
付款人就是受出票人委托在见票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关系人。一般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就是支票正面记载的收款单位(或个人)。
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并不是一个。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以上两条,明确规定的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不同的票据关系人。)
1、支票的出票人即是存款人
2、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业务的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标面上填的收款人,也可是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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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