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1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于生产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超过的那部分利息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主,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不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利率浮动在法律允许的范畴都是受法律保护,所以超过这个利率范围都是不合法的,法律不保护。所以出现了要高利贷的打手,要不为什么放高利贷的人不去报警或打官司呢。
法律对于私人的借贷关系有一定的限制
利息可以高于银行利率
但不得高于4倍银行利率
否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