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争议);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呵呵,就知道这么些了,汗,抱歉啊......
找到点资料,凑合看吧: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
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5]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法官如果发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语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曾经有一个案例非常经典地从反面诠释了法官这么做的明智,即“琼斯诉全国煤炭委员会”案:在该案初审时法官提问过多,使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用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提出证据,上诉法院仅据此就将该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6]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
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7]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
(1)美国是有两套法律并行的,联邦法和州法。每个州有不同的法律,有的州的法律规定甚至是冲突的。而我国只有一套法律,就是人大制定的法律。
(2)美国法律条款很细,但是每个州可能法律都不全一样,有期徒刑不止20年的话可以累积,判200年都可能。而中国法律条款很粗,很多时候法官的主管判断就能改变结果。死刑只有枪毙和注射。
(3)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
中国政府和人民一直在努力和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努力建设现代化的法制社会。经过30年的重建努力,中国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法治理念和实践日趋完善。只有充分了解中国法律体系产生的社会背景,才能真切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法律(阿拉伯文)》图文并茂,用阿拉伯语介绍了中国的法律概况。
(1)美国是有两套法律并行的,联邦法和州法。每个州有不同的法律,有的州的法律规定甚至是冲突的。而我国只有一套法律,就是人大制定的法律。
(2)美国法律条款很细,但是每个州可能法律都不全一样,有期徒刑不止20年的话可以累积,判200年都可能。而中国法律条款很粗,很多时候法官的主管判断就能改变结果。死刑只有枪毙和注射。
(3)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
扩展资料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典化不明显;以归纳法为主要论证方法;当事人主义,庭审中法官不起主导作用等。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典化明显;以演绎法为主要论证方法;职权主义,法官主导庭审等。
参考资料
中国法律_百度百科
美国法律_百度百科
美国法律拍案惊奇 --书画(旧)--人民网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区别很大,但是不能笼统地说美国是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等),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等),因为说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可以说是公认的,但是说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则有失公允,尤其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成一家的,不能简单地划入某个法系。比如说我国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程序上就是采用英美法系的制度,但是在判断合同的成立上却又有些许不同,在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规定上也有自己的特色,而且没有对价制度的构建等。具体的说,美国和中国在具体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和司法体制上都是有区别的。
举证之类的东西,英文也叫burden of proof,就是举证负担,也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就是列举本方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或主张是正确的,按照我们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你要主张什么,就需要证明什么,同时在某些案件中会有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让被告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尤其是推定过错责任制下更是如此。
三方举证,按照字面理解不像是第三方举证,请您再次核对一下,是否确实是三方举证。
那是以前,现在国内法治进程已经有很大进步了,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共识而且正在逐步推广。你说的那是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区别,中国在民国之前的法律实践确实是有罪推定,也就是说,只要有人诉你有罪,那司法机关就会假定你有罪,然后你必须找到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来洗脱自己;民国后大陆司法师从德日,无罪推定开始在理论中出现,但是因为历史和时局的原因,实际当中并未大规模展开;解放后的一段时间内因为政治因素,实际上基本是有罪推定大行其道,但是1976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无罪推定逐渐的从少数学者的共识到理论到实践开始推广,当然,因为我国在传统的文化之中就含有有罪推定的影子,所以这一过程得慢慢来,现在我认为比建国初期已经好多了。美国和香港都是英美法系国家,无罪推定在这两个地区确实得到了很严格的遵守,但这也不是他们天生就有的,英美早期也是有罪推定的执行都,只是在长期的社会改革之中向无罪推定靠扰。我国司法虽然还有不尽人意之处,但最终在刑事领域直至全民共识都会把无罪推定作为基本的认同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