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用于产品的生产,收购价为120000元。产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付。

2024-11-30 06: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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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国际惯例,将购进免税农产品作为特例处理。规范化的增值税,对购进免税货物是不能进行税款抵扣的,但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各国都允许扣除其中所含的税款。这是因为,对农民虽然不征收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资料却是含税的,如果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抵扣,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则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我国增值税根据目前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税金的比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0%

这里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因此分录为
借:原材料108000
应交税金_增(进项税)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