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当期应退税额是否还需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24-11-22 05: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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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同),出口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费)依据;应退税额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回答(2):

所有的免税或减税都不是针对所有税目的,出口免税免除的是增值税或关税,但附加税不能减免,因此要用免税金额乘以附加税的税率,作为应交税费的计提金额。

出口货物退(免)税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扩展资料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回答(3):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费)依据;应退税额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回答(4):

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同),出口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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