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内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判决内容是不一致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迟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解释》存在问题:《解释》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席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难道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的情况?或者说该情况不适用缺席判决?回答是否定的。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其立法的宗旨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的,旨在保护被告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独立诉讼请求,反诉是被告针对本诉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抵销、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法律对被告的特殊保护。实行反诉制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串,避免人民法院在本诉与反诉的裁判上相互矛盾,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享有反诉的权利,即使是作为刑事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不能因为其犯罪而剥夺或取消其反诉权利,所以,应当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反诉的权利。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席时适用缺席判决。第一判决的事实已经清楚,第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这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相一致的
那是不可以的。刑事被告人还有缺席吗?那在审判谁啊。所以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是不能缺席判决的。
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是不能缺席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