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提倡社会和谐”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并精辟地提出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未来和谐社会模式。在论述共产主义原理时,又曾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可见,社会和谐不仅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而且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紧紧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探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日益深入。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角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也内在地包含了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基础和必然要求的深刻揭示。因此,《决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这一论断,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规定性的丰富和拓展,又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创新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