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以身份证为主。
1、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身份证法》规定:身份证是唯一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综上所述,《身份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原劳动部发(1999)8号文是其自身作出的规章以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这明显不属于同一阶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的适用问题。对不同位阶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条件,前提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由此可见,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于法无据,不能成为标准。应当依据《身份证法》,退休年龄应以身份证为准。
退休为什么按档案年龄,而不是按身份证年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