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进国有企业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了就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过了试用期的职工想辞职的是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以免你的离去给公司造成人员缺少,但是像你这种情况,厂长已经签字就是意味着他同意你离开公司,如果他们已经和你结清工资及各项保险,你就可以和单位说你要离开了,这是合理合法的,不用管别人怎么说,有时间还可以在网上搜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看一下,为以后再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准备些知识,以免被骗。有看不明白的还可以再问我。
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内频频出现拖欠工资、强迫劳动、不提供应有的劳动条件等各类劳动纠纷,而劳动者几乎百分之百处于劣势。下面,就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谈几点个人意见,供应广大劳动者参考。
一、入职时应注意的问题。
当今的民工慌,大学生择业难,大量企业职业职工下岗,使得劳动者选择就业时,对企业的性质、用工的制度、合同的是否签订,在所不问,以朴素的心态认为,只要是有一份工作,能按月开支,有口饭吃,就心满意足了,其它的都可以忽略。而这种心态,也为日后发生纠纷没有证据导致被动埋下伏笔。
对于入职的劳动者,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全面了解企业的品质。通过走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单位,掌握企业近年来的投诉记录,通过这一信息,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自己选择企业在原来职工心目中的印象,评定出该企业在自己心目中的等级,优、良、好、差,进而决定自己选择还是放弃该企业。
其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同时,劳动者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进行内容审查,即审查劳动合同中有无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存留合同防范风险。劳动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单位盖章后交给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必须保存好,虽然相关法律规章中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依法裁决,但从证据效力上,劳动合同的证明力更强。
最后,掌控好具体试用期限。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从目前所有的企业看,试用期的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是不一致的,这也是符合实际的,针对每位劳动者而言,试用期限的把握,显得至关重要。
二、在职时应注意的问题。劳动者签订合同后,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的职工,劳动者入职后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但劳动者在劳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被视为企业内部法,企业以此约束职工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但企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是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示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将此类规章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在违反规章制度时,仲裁诉讼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请求给付加班工作费。法律明确规定,除了工资之外,对于加班费企业必须给予支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以上三点的理解显得至关重要,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方支付百分之二百的报酬,如果安排补休劳动者则不享受此待遇,而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安排不安排补休再所不问,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劳动者出现以上劳动情况时,应主动向企业行使权利。最后,明白自己具体的工作时间。法律规定,日不过八,周不过四十四,生产经营需要延长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方可延长,但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保障身体健康条件下日不过三,月不过三十六。但劳动部又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办法中规定,企业条例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针对每一位劳动者,应当逐条核对后,详细了解掌握自己的工作时间,最大限度地做到自我保护。
三、职工离职时应注意的问题。职工离职的原因有多种,除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风险外,其它不同的原因,不同的行为,将导致不同的结果。首先,职工提出辞职时防范的风险。一是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包括公司出资招录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是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终止合同,赔偿方式同二。其次,主动索要企业的离职证明书。一旦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离职证明书将是强有力的证据,如果离职企业不出具离职证明书,而劳动者本人又不主动索要的,当企业与劳动者反目为仇时,可能会提出是劳动自己离职,进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因为证据的原因,作为劳动者百口难辩,将会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离职证明对于到新企业后工龄的延续,险金的续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应留存证据。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原因有多种,而企业做为劳动合同强势一方,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将相关证据或隐瞒或毁灭,责任推脱的一干二净。此时,劳动者需要在离职前收集认为企业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如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单位领导谈话记录(录)、企业劳动的现场条件(拍)等等。为下步自己仲裁诉讼程序增加胜诉筹码。
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还得依靠劳动者本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社会法律制度的健全,国家法治的进步。和谐社会实现之日,劳动争议将大大减少,诉讼成本将大大降低,劳动者将不会再劳而不获
跟厂里协商,是在不行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