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的内容能更改吗?孩子的抚养权能更改吗?

2024-11-17 2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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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回答(2):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

回答(3):

看来这是你朋友草率协议离婚的后果。现在所能办的是:一是重新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二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根据你讲的情况,孩子才2周,而且一直跟着你朋友并且男方又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相信法院会把抚养权判给你朋友的。
具体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回答(4):

这要视情况而定
一,如果双方同意,是可以更改的。
二,协议内容是在对方欺骗的情况下定的,如果有证据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更改。
三,协议内容对方违背了或违法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更改。

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更改。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以更适合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前提进行判决,也就是如果能证明比对方更能让孩子幸福快乐、健康成长就可以到法院起诉更改抚养权。

回答(5):

如果对方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协议,否则只能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