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有对土地的使用进行登记先造册的责任。所以我认为你的申请被受理后,应该不能撤销。如何确实不想进行登记了,可以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你自己看着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