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不对!!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中核算方法。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那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做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得实现。
关键在“差异调整”上,
1)成本法核算下,一般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
2)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税法不予确认。因此,在纳税清算时,应将确认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有二种做法,但税法只认成本法,这一变化出于哪些考虑呢?杜绝人为地调节利润呀!就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