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欲离职,关于与公司签订的外派培训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2025-04-04 0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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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我建议对此培训做个定性,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培训”,如不属于此范畴,我认为你不需要赔偿,如果属于,则:

1、你是指契约书约定的该条款“10年11月1日至11年1月31日”与事实不符时,是否有效?我认为,因以实际的培训日期为准。
如你能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该日期的确定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如公司不认可,在纠纷发生需要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我方需举证。另说明,该条款的效力与否不影响契约书的其它内容效力。

2、副总的话无法律效力。培训花费应以公司为你的实际支出为准,且需以消费票据佐证。如果你们能谈妥一个价格,自然最好;如谈不妥,在劳动仲裁或诉讼发生时,仲裁庭或法院都需要公司对每一笔的经费的真实性提供证据佐证,我们可以对经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是,我认为,一些基本费用你是可以先弄清楚的,如旅费,住宿,餐饮等。金额较大且难以确定的可能是培训费,你可以先向有关培训机构或其它渠道打听,为自己先收集有利证据,提防公司HR乱开价。

3、你的差异部分是指“伙食、住宿、机票”?我认为不能,如第4点所述,公司向员工要求赔偿的权利,由其自愿履行,并有权决定履行哪一部分。即公司可以放弃对你的培训费用的赔偿要求,而只履行其他杂费。

4、不能,你只能理解为,公司暂未向离职员工行使赔偿权利,其实要不要求赔偿,决定权在公司,公司可以放弃赔偿要求,也可以履行赔偿要求。但是,如果劳动仲裁或诉讼发生时,你可以此为背景(包括第3点)向仲裁庭或法院阐述此类情况,以获得仲裁员或法官的倾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