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受理了该如何处理?

2024-11-01 03: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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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审理与判决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属法院不应受理的案件,法院已经受理的,经审查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