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的程序和权利

2024-11-16 12: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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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所说的情况,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情很多见。你涉及三个基本法律问题:
1子女抚养费;2子女的探望权;3执行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不抚养的一方,应当,必须,一定要承担子女抚养费。这是关于抚养费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里就是讲到你的探望权的规定。首先,1,方式要由双方协商一致,2,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探望不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是你要达到的条件。
本案中,你以前是在学校行进行探望,现在你想通过前妻协商,改为每星期来你家住一晚前妻不同意。从中看出你与前妻没有达成探望协议。是你的过错,或是说你现在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抚养费与探望权关系。在我国婚姻法当中,是二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你不能实现不了探望权而拒付抚养费,抚养费是女子生活、身心健康、生命的保障。
最后说一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民诉法上的执行程序,也是强制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以上执行方法都可以采用。
笔者看:1,在与前妻协商,你的要求也可降低(探望时间,地点)或请法院帮助做工作,2,立即给付拖欠的抚养费,3,孩子是自已的,多看重子女的利益重要,很多事就好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