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经营困难辞退员工补尝方法

2025-04-15 04: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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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要明确你所说的裁员的性质。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经济裁员条件才是合法裁员。法律上所说的裁员,补偿金标准是n。需要具备企业破产重组,技术结构革新,经济情况重大变更等条件,还要在劳动局备案还要出裁员方案,还要通知工会征求意见等等。

  如果不符合,但是用人单位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拿到补偿金。如果不符合第41条,单位也不跟你协商,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也就是2n。

  你所说的+1的情况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情况才会存在,而你的情况显然不属于第40条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