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婚姻法,婚后,父母给女儿的房子,算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还是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啊?

如果房子产权是父母的,而不是女儿的名字的情况下。
2024-11-04 07:04:3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注明只赠与女儿,那么这房子就算是女儿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父母赠与财产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明确表示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那么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新婚姻法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回答(2):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注明只赠与女儿,那么这房子就算是女儿的个人财产,否则是算女儿与女婿的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婚姻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回答(3):

如果婚后父母赠与财产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明确表示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那么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各方面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百度百科

回答(4):

婚后父母给女儿的房子算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回答(5):

你好!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子,结婚后,父母出资给女儿买房子,并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话,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子产权是父母的,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这样子房屋依然登记在父母名下,不因让女儿居住而发生变更,还是父母的。

希望回答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