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

2024-11-09 01: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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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

  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参保人的数量分布情敬备况,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以及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等工作。

  卫生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确定、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经办机构负责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负责医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报受亮态毁理、审查、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考核等由各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报受理、审查、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考核等由市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闭让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禅医疗机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统筹地区内进行审查和评估,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条件的,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生效。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生育的生育服务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批准。

  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回答(2):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衫汪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塌首,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团塌数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回答(3):

就是当地社保局审批了的医疗机构都行,一般都有挂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