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司法考试《国际法》中的内容: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全面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承认)——是不完全的、暂时的、可撤销的承认,它是承认者为了与被承认者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时采取的承认形式。
法律上的承认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而事实上的承认只是一种双方的信任,不受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申请法律上的公证去让法律承认才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