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区内七层及以上商品住宅实施电梯设置的通知
肇建字[2001]0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现时多层住宅楼不设置电梯已难以适应高质量居住环境的需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1999年3月24日发布并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规定,凡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考虑到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习惯,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端州城区内的商品住宅设置电梯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在端州城区建设七层及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商品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2、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可不作要求,但楼房层数应控制在七层以下。
3、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一律不给予规划报建。
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适应新的要求,在计划新的商品住宅建设时考虑房价因素,切实将成本降低,选择价廉物美的电梯,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路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首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