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有哪几种?

2024-11-20 07: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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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效民事行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多种情况。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回答(2):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分为七类: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回答(3):

无效民事行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多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发生的新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回答(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回答(5):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