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企业从量消费税如何规避

2024-11-16 0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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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是针对所有白酒生产企业的要求。如果没有及时填报,则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要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如果这样,消费税额将会大增,设立销售单位不仅不能减轻纳税负担,反而会增加企业的开支。

3、正确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定,核定依据主要是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价格的调整幅度通常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50%-70%。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为60%-70%。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白酒制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

回答(2):

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3.1. 作为特定行业,白酒企业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分析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X定
额税率,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每0. 5kg0. 5元,这在税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不存在筹划空间,那么,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就是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就需要重点研究这两个因索,主要筹划方法有:
3.1.1降低计税价格
降低计税价格的筹划降低计税价格是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最主要的方法。在税率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降低计税价格,也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达到降低税负、取得纳税收益的目的。降低计税价格,第一步就是需要在组织机构的设立方面进行筹划。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酒类是在生产、委托加}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在实践中,很多白酒企业既有生产又有销售,内部既有生产环节又有流通环节,这给消费税筹划带来空问。通过将原生产企业“一分为二”,分离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就.此以解决降低计税价格问题。“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出售给销售企业,销售企业再高价售出,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就少缴纳消费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分离出来的两个企业,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这两个企业之问在业务上是供销关系,在产权上是关联方。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批发最低销售价格400元/箱销售给经销部,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按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 x480 x 25%=120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 x400 x 25%=100000(元):
节税额为:20000元。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2)先销售后入股。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利用包装物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力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例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50000 x 100%=5000元。
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1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数百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产生的利息。
3.1.2降低计税价格,第二步就是要合理确定生产企业对销售企业的内部结算价格。理沦上说,计税价格越低,应纳消费税额就越小,内部结算价格的确定当然也就是越低越好。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人,他们之间的交易定价按照一般的商业原则可自由商定,别人无权干涉。但由于是关联企业,涉及避税,其结果是减少了国家的税收,国家会通过反避
税措施予以制裁。因此,内部结算价格的降低还是有一个限度的,不能无限度地任意降下去。但企业仍然存在制定比较低的结算价格的情形:(1)企业实行买断品牌销售时,通常不承担
销售费用,定价一般不高,而目本身就是无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对于关联的销售企业,在主导产品的定价时也可以参照这个价格,不必定的很高。(2)白酒产品的市场定价自由度很大,生产厂家赋予其不同的内涵,可以定出不同的价格,同一个企业的两个不同产品定价可以相差上千倍,不同企业之问的产品定价也一样.可以相差数千倍,因此,生产企业给销售企业定价是否合理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3)关联的销售企业事实上也是生产企业的买断销售商,生产企业通常并不直接对外销售,因此,定价是否偏低根本没有参照对象。(4)目前整个白酒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很低,能够保本经营就很不错,所以生产企业一般只要保证不亏损,就说明其定价没有瑕疵。
3.1.3降低计税价格,第三步就是要尽.可能地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如果生产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比较高,定价显然只能更高,否则,不符合商业惯例,税务部门可以用反避税的措施予以制裁,企业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仅仅通过正常的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幅度是非常有限的,需要通过内部业务的调整,转移部分成本和费用,具体有下面几种途径:(1)生产无直接关系的成本费用,开支不由生产企业负担。很多,;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和费用如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由于历史和管理的原因,发生后由生产企业来负担,使其整体的成本和费用降低不下来。对这些费用应尽量通过生产企业之外的关联企业去办理并承担。(2)关联企业提供给生产企业的商品或劳务按最低价格。如果按独立企业之问的业务往来定价,也会使其成本和费用降不下来。当然,这个最低价格也小能没有限度,必须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部门.可以启动反避税予以制裁。(3)生产企业的无效闲暇资产尽可能转移给关联企业。无效闲暇资产必然会带来费用的摊销和损失,加重生产企业的负担,需要由生产企业转出到总部企业或销售企业等关联企业去。(4)把供应业务转移到销售企业,降低生产企业的采购成本。企业在采购供应过程中,会发生采购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旅差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还会发生采购过程中的物料损失。把对外采购业务由生产企业转移到销售企业后,这部分费用和损失就体现在销售企业里,然后,销售企业再按不包括采购费用和损失的成本价格把原材料销售给生产企业,采购费用和损失作销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列支。通过这样的筹划,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成本也可以达到最低,也没有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也不能采取反避税措施。
3.2.减少或延迟应税销售的筹划。《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分别确定,具体为:当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1) 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问即销售确认的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销售实现时间上可以进行筹划。但需要进行事前筹划,如果在已经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再来隐瞒或延迟确认收入,将被确认为偷税或逃税。
对于一般的经销商,尽量采用先收款后发货的结算方式,按规定应该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在货物未发出以前,包含税款的总价款已经收妥,实际上取得了税款部分的资金时间
价值。对于一些实力强、信用好的经销商,有时从做大销售的角度考虑,需要适当地给予赊销,但按规定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问或开出发票的时问确认销售。因此,企业合同约定的时间应该在收款时问之后或同步,尽量避免提前开票,以免在未收妥包含税款的总价款之前纳税,形成垫付税款的损失。
此外,外地仓库权属的问题也是消费税筹划所必须加以研究的。白酒企业为及时满足全国市场销售的需要,通常在企业所在城市之外的一些中心城市设立中转仓库。外地的中转
仓库应收归白酒生产企业所有和管理,这样,生产企业在对外地仓库转移产品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经过报告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销售处理,自然就不必计算和缴纳消费
税。在会计方面,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延迟确认销售,延迟纳税。
3.3产业链整合的筹划
白酒企业的生产一般需要经过基酒、勾兑、包装三个环节。随着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有的白酒企业专门负责基酒生产,有的则专门侧重于勾兑和包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这一规定在2001年开始实施,对白酒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冲击很大。
针对这个政策,白酒企业需要对产业链进行整合,以应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操作模式是:通过收购或兼并基酒生产企业,将可能存在的白酒多个生产环节整合成为一个环节,避免重复征收消费税;对于被收购或被兼并的企业,不能再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出现,否则,避免不了重复征收消费税。实践中,白酒企业或多或少都需要外购一些基酒,有的用作调味酒,因用量不大,税收对成本影明不大;有的用作原料酒,因用量很大,税收对成本影明也就很大,就需要考虑这种操作模式。当然,走收购和兼并之路有风险,也有成本,特别是前期投入非常大。企业需要综合分析,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进行决策,而不能仅仅考虑税收问题。
3.4调整产品结构的筹划
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实际上是鼓励白酒走向高档化、优质化,这主要体现在从量计征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比较从量计征给高档酒和低档酒的压力。如甲乙两瓶同样是0. 5 kg的白酒,甲定价为100元(小含税价),从量计征部分带来的税负仅仅只有0.5/100=0.5% ;乙定价为5元(小含税价),从量计征部分带来的税负就有0.5/5=10%两者相差20倍。对于低档白酒,其利润率本来就很低,增加10%的税负,只能是亏损。而高档酒的利润率本来就大,增加0. !i/o的税负对其影明非常小。这个例子说明,从量计征消费税对低档白酒的影明很大,但对高档白酒的影响却是微乎其微的。囚此,这个政策的导向就是鼓励白酒走向高档化。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白酒企业以高档白酒为主,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酒鬼酒公司在近几年产品由高档向中低档发展,税负的增加使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所以,白酒企业需要顺应政策导向,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高档价位白酒的产销比例。
(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筹划风险与对策
4.1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存在的风险
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风险性,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时,主要风险有:
4.1.1消费税减少带来其他税的增加。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的结果,通常是消费税税负的减轻,但可能影响到其他一个或多个税种的税负变化,总体的税负可能增加,导致筹划的失败。比如,降低计税价格规避消费税时,利润由生产企业转移到销售企业,在生产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操作,生产企业减少的消费税及两税附加小于销售企业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企业总体的税收却增加了,纳税筹划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4.1.2消费税的减少带来非税收益的减少。纳税筹划总是需要付出筹划成本的,比如:聘请专业人员制定筹划方案支出代理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人工费,对组织机构方面的调整带来的其他费用的增加,筹划方案涉及企业的上下游客户,可能影响收入等等。收入减少、费用增加,带来企业非税经济利益的减少,当减少的利益大于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时,纳税筹划方案也是不可取的。
41. 3税收法律政策的“度”很难把握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运行,具有非违法性,否则,就不是纳税筹划了。在理沦上,纳税筹划,偷逃税显然涵义不同,能够进行区别,但在实践中要分辨某一行为究竟是不违法的纳税筹划还是违法的偷逃税却非常困难,一般由税务部门来认定和判断。税务部门的认定和判断又随主观,;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论。实际上,纳税筹划和偷逃税有时候就差一步之遥,如果“度”把握不当,纳税筹划就可能接近或变成了偷逃税。
4. 1. 4税负减幅过大会导致税务部门的反避税。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肯定会引起税收减少,当减少幅度过大时,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特别是在税务部门不能完成征收任务时,更是要专门分析和研究税收减少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税务部门对于非正常情况下大幅度减少税收的纳税筹划行为,可以不予认同。并通过反避税措施要求的纳税筹划。企业进行更正补缴税款,甚至作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导致企业纳税筹划失败。
4. 2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对策
4. 2, 1注重纳税筹划方案的综合性。纳税筹划首光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是消费税税负的降低。既要考虑消费税的筹划收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问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税收利益也有成本效益问题,必须是税收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或费用“只有当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其次,税收利益显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方案应该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不是税负最小的方案。
4. 2, 2密切注视税法的变动。在运用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白酒企业除了要了解各种决策因适用已有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有异之外,还必须注意税法的变动税法是调整国家,;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动或为配合某项政策的需要而修正,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要频繁得多”。一般来说,税法的利益完善总是在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中逐渐完成的。因此,纳税筹划时,对于税法修正的趋势和内容,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以使自己的行为不违法。
4.2,3逐步推进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通常会减少
企业的纳税,相应减少国家的税收。如果幅度太大,就会适得其反,不仅得不到筹划收益,可能受到反避税制裁,甚至作为偷税等处理。因此,纳税筹划适宜逐步推进,不要奢望“一口吃成一个大胖子”。比如,在规避消费税的筹划时,对于关联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每年降低一点,通过一段时问以后,把计税价格下降到相对比较合理的水平;或者在业务增长比较快的时候,适当加大避税筹划的力度,在保持税收总额增长的前提下,使税收增民低于业务的增长幅度。这样,税务人员不容易察觉企业的避税,即使察觉了,也不会很反感,甚至支持企业。
4.2,4多与税务部门沟通交流,争取理解支持。
同税务人员交好对于企业有特别的意义,这种意义根植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税法尚无力顾及的地方、在税法规定偏于原则性的领域、在税法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区问,税务人员有他特定的场合下的管理威严”。贴近这种威严并谋求这种威严能为我所用,是企业必须想到和规避风险的重要举措。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为税务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或者在实施中根本行不通;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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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