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滚带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强调了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同于《文物保护法段野》,法律名称上没有“保护”两个字。这是因为《非遗法》中出现了“保存”“保护”并列的两个词,这两个词的含义是有区分的。
“保存”是针对所有非遗项目来说,“保护”是针对健康的有积极意义的项目来说。
《非遗法》第四条明确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即: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归根结底就是要求非遗保护要体大燃芦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所以,“保存”就是要全面记录具有历史价值的项目,“保护”则要针对体现三个“有利于”要求、符合“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要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