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从开始使用的次月起,虽然票据没有到手,但资产已经开始使用的时则应该按照固定资产分期付款金额,进行折现得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进行折旧。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以及企业在实务中因资金的不足或资金价值的利用等方面的原因,分期购买固定资产便成了一种常见的行为。认识这么一位会计,其公司购入挖掘机一台,首付30%后,按月分期付清货款及支付管理费(货款利息),他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购买价+分期付款管理费及利息)
贷:应付账款 (购买价-首付款)
其他应付款——分期付款管理费(利息)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但这样做并不正确,如果是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时间超过一年,具有融资性质,按每期付款额的现值+首付款+其他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未来付款额的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每期付款的时候按实际利率法计入财务费用,分录是: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银行存款
付款的时候,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的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实际的利率)
1.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所以,可以按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认计税基础,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