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籍取得
1、根据出生取得国籍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原则。
(1)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又称为属人主义。
(2)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jus soli),又称为属地主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通过加入取得国籍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1)婚姻: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緍,如果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
(2)收养: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收养者的原国籍。
(3)自愿申请:又称归化,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二、国籍丧失
由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同,造成国籍丧失的情况或条件亦不同,主要分为两种丧失方式。
1、自愿丧失
分为自愿和非自愿,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或选择它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它国国籍者,必须放弃本国国籍。
2、非自愿丧失
非自愿,是指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自愿丧失国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它既可以采取声明放弃国籍的办法,也可以运用申请解除国籍的方式。许多国家都允许其国民解除或放弃其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主要是由于人籍、婚姻、收养、剥夺等原因而丧失原有国籍。
很多国家规定,在外国入籍即当然丧失该国国籍。除具有双重国籍或取得另一国国籍者外,国籍的丧失将造成无国籍的状况。我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而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此外,申请退出并经批准的,也丧失中国国籍。
扩展资料:
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由国籍法规定。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另外还有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取得某国国籍的。
由于各国对国籍的规定不同,往往会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现象。例如,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就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反之,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中的公民,在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则不具有任何一国的国籍。
参考资料:国籍-百度百科
1.国籍的取得�
(1)生来取得。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2)传来取得,或称派生取得。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2.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第二,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而放弃其他。
(2)非自愿丧失。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国籍的方式。世界各主权国家都颁布有专门的法律条例,对公民如何取得本国国籍做出规定。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作原始国籍,一是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国籍。
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是原始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指个人因婚姻、收养或者申请等事实,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某个国家批准其入籍,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在我国,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必须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申请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但同时不再保留其外国国籍。
由于各国对于国籍取得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出生、加入而取得国籍时就会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法律上称为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即不承认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承认在外国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
一:根据出生
二:提出申请
丧失
一:申请退出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