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

2024-12-03 16: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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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就不能再起诉了。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情形的,可以再进行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做滚卜、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纯穗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备宏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回答(2):

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理由再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受理烂谨。但如果撤诉不是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那么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原裁定撤销后才能对原诉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饥埋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液锋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回答(3):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庆答诉,其穗差码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猜哪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回答(4):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