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枪抢劫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持枪抢劫
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
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
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
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扩展资料:
持枪抢劫案例:
新华网郑州1月18日电(记者李丽静)记者1月18日上午10时从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获悉,当天上午9时30分,灵宝市警方在贵州省凯里市境内,将15日持枪抢劫金店的犯罪嫌疑人郭坤抓获,目前正在押解返回的途中。
1月15日17时21分,位于灵宝市市区尹溪路与长安路交会处附近的瑞金金店发生持枪抢劫金店案,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将一名保安打死,抢走了金店柜台内摆放的金链子等物。案件发生后,灵宝市警方根据监控,调取了犯罪嫌疑人影像资料,发现犯罪嫌疑人为男性,30岁左右,体态较瘦,身高1.68米左右。
随后,警方一方面发出协查通报,向社会公众悬赏5万元缉拿此人,一方面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工作。在随后的2天2夜里,专案组民警一路紧追犯罪嫌疑人踪迹,从洛阳,到武汉,到长沙,最后在贵州省凯里市境内的沪昆高速公路麻江服务区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初查,犯罪嫌疑人郭坤,1983年出生,系灵宝市阳店镇官庄原村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河南灵宝持枪抢劫金店案告破 犯罪嫌疑人贵州落网
您好:
持假枪抢劫,构成抢劫罪,但所持假枪并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从重处罚情节。相关论述如下:
一、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仿真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从而,使用玩具手枪(仿真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仿真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二、由于抢劫罪的手段中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持假枪抢劫,尽管不会造成实际危害,但却仍会给被害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强制,使对方不敢反抗从而取得财物。所以,如果持假枪抢夺时,仍然应该定抢劫罪。同时,我国刑法业已为抢劫罪的基本情节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足以对于这种持假枪抢劫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而不至于出现像一些反对者所说的不将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就“会放纵犯罪”、“不能准确打击持枪抢劫犯罪”的后果。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持假枪抢劫,构成抢劫罪,但所持假枪并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从重处罚情节。相关论述如下:
一、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仿真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从而,使用玩具手枪(仿真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仿真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二、由于抢劫罪的手段中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持假枪抢劫,尽管不会造成实际危害,但却仍会给被害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强制,使对方不敢反抗从而取得财物。所以,如果持假枪抢夺时,仍然应该定抢劫罪。同时,我国刑法业已为抢劫罪的基本情节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足以对于这种持假枪抢劫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而不至于出现像一些反对者所说的不将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就“会放纵犯罪”、“不能准确打击持枪抢劫犯罪”的后果。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持假枪抢劫,构成抢劫罪,但所持的假枪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持枪抢劫”从重处罚情节。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的看法是,持假枪抢劫不能等同于持真枪抢劫,因为法院不能判决他为持枪抢劫,只是他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恐吓性更大,相对于普通抢劫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