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的答复!公证处的人说经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以后要是...

2024-11-17 14: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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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
因为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我国,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所以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即使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也不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也是不能请求强制执行的。

回答(2):

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应当以对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在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3):

  离婚协议书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书面体现,只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法院判决后,对方拒不履行生效 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4):

既然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那么经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书自然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公证处的公证书。
但如果对方反悔时,仍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协议,而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5):

不可以强制执行,但可以起诉确认协议效力,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