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增值税退回,计入营业外收入,和冲减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有什么差别

2024-11-30 10:30:2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我认为您说的多交增值税退回指的是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收到这种退税属于财政补助,应做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2、如果是上述情况,记入营业外收入,会增加企业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直接冲减销项税额则不会对利润及所得税产生任何影响。
3、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会以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规定只退回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退,所以不能直接冲减销项税额,否则会造成少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没解释清楚的地方,欢迎提问。

回答(2):

你所说的多交是什么情况下多交,是计算错误多交,还是根据相关政策先征后返。

如果是计算错误,涉及什么科目冲减什么。

如果先征后返、先征后退之类的,那不是多交,是政府给你的优待,所以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回答(3):

多交增值税退回,计入营业外收入和 冲减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的区别是:
1、退回的增值税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在季度或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营业外收入要计算到纳税所得额中。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2、如果冲减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处理账务就与企业所得税无关,其实这种冲减方法是最正确的方法。
所以增值税退回要按正确的方法处理账务,这样不但不会多交企业所得税,还会按税法和会计要求完成账务的退回业务处理。

回答(4):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回答(5):

增值税核算,设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多交增值税,分两种情况:当月预缴多交,反映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当月交上月的多交,应在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反映。
前一种情况,一般不退税,下期抵减;后一种情况,收到退税,借:银行存款,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另外,如果先交税后减免税,则记入营业外收入。但无论如何,进不了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冲减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冲啊,难道做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这样,那不是又出来应纳税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