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通行单(商业公司出库单)成品检验报告书(质检单) 发票
第一百六十七条(收货)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购进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一百六十八条(收货验收)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假劣药品或不合格药品进入。
第一百六十九条(冷藏药品收货)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工具、运输过程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对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应当拒收。
第一百七十条(查验检验报告)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验收抽样)应当依据验收规定,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一百七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验收)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一百七十三条(验收记录)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要求做好验收记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验收后处理)验收后,应当将验收合格药品及时入库或上架。对相关证明资料或药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标签脱落或文字模糊不清、包装破损或污染以及有其他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入库和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连锁配送验收)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统一配送药品的,在接收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电子监管码上传)药品验收合格后,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按照本规范第八十四、第八十五条进行扫码、数据采集和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