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结构”一词只怕难以有确切的科学定义。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各民族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人们总是在不断地寻求社会总人口的各种分类。例如可以按性别分男女,按年龄分老幼。北朝时,出现了按男子年龄分丁、中、老、小四等的划分,此后的一些朝代又作了变更。但此类划分显然与今人的社会结构的概念有别。《汉书》卷24《食货志》提出“四民”的概念,说: “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四民的概念在中国古代长期流行,大体上可说是职业的划分。其中的士,后世或称“士大夫”。士大夫一词出现较早,但各个时代的词义又有差别,留待后面详述。在传世的《唐律疏议》中,则对唐朝的社会总人口规定了身份差别,其中主要有两类,一是“良贱”之别,良是指良人,即平民,贱则有部曲和奴婢两等。二是“官”和“庶人”之别,[一]但官员拥有的各种特权,在《唐律疏议》中也并未作全面而完整的规定。[二]
近代西方思潮冲击中国,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将社会总人口划分为阶级。众所周知,阶级论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首创。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又有其鲜明的特色,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说:“这种新的历史观,对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证明了:过去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中发展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一直存在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表述的阶级,既有政治上的统治和被统治,又有经济上的剥削和被剥削,他们虽然广泛地使用阶级一词,却又从未对阶级一词下过定义。应当承认,将社会总人口划分为阶级,是人类对自身社会认识的一次飞跃。阶级区分不能说是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结构包举无遗,却是抓住了人类文明社会结构的根本和核心问题。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阶级以及阶级压迫和剥削是生产不发达的产物,只要生产发展没有达到相当的水平,阶级是不可能用各种人为的、行政的手段加以消灭的,而只能改换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方式。
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则是从经济范畴对阶级下了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列宁对阶级所下的定义应当说是一种粗线条的、大致的,而又是纯经济的,主要着眼于对生产资料是否占有或占有的多少和主次,以及由此产生的在劳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少。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本身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复合体,而经济是基础,社会总人口的阶级区分首先从经济的角度出发,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列宁这种纯经济的定义,却又难以对各民族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阶级区分,作出完备的概括。
例如利用政治权力和等级制,即使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照样也可巧取豪夺,支配和享受超额的社会财富,这当然是一种剥削行为,不能不纳入社会的剥削阶级的范畴,却无法用列宁上述的定义加以归纳。如果要较为科学地考察中国古代历朝的阶级结构,除了经济因素外,是不可能完全置政治因素于不顾的。至于文化因素,依笔者个人之见,只怕难以作为区分阶级的依据。
但是,社会既然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复合体,如果将社会结构单纯地理解为阶级结构,无疑是不妥当的,社会结构应有更为丰富的内涵。例如在中国古代,宗族组织和制度就应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阶级结构固然密切相关,却完全不能混为一谈。又如宋朝城市的厢和坊,乡村的乡和里,管或耆,以及后来的保甲,固然是基层的地区或行政单位,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也可说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大致是古代乡党聚落组织的延续。宗族组织是血缘性的,而乡党组织是地缘性的,两者都是家庭之上的社会基层细胞。又如社会总人口的文化教育层次,也应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的说来,社会结构的概念及其涵盖范围,不是笔者所能一语道破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只能按自己的一些理解,作若干力所能及的、以偏概全的论述,以就教于读者和专家。
社会结构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社会中存在的各社会阶级或阶层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就是指组成人类社会的要素及其联系和关系。
社会分为: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意识领域,相应就有: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意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