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地区设公安处,省辖市设公安局;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
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等系统设公安局或公安处、军队系统设保卫机构。
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国务院设公安部省,自治区设公安厅,专署设公安处,市设公安局,县设公安局,城镇街道,农村乡级单位设公安派出所;铁路,交通,林业等系统设专门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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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负责追究犯罪,实质上也就是在执行追诉职能。公安机关的控诉职能,其表现形式同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有区别的。
但是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所起的作用是相符的,所以应该属于广义的控诉职能的范畴。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执行控诉职能的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属于我国司法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主要的诉讼主体,这主要是从这样一种意义上讲的,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
是这个阶段刑事诉讼得以成立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没有公安机关,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就无从谈起,刑事诉讼也就不会开始。所以,从广义上讲,公安机关也应该是构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人民公安机关
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是: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地区设公安处,省(自治区)辖市设公安局;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等系统设公安局或公安处、军队系统设保卫机构。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国家成立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4条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应该认为,就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而言,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和地位同公安机关是相同的。国家安全机关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上级安全机关领导下级安全机关的工作。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还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就这两类案件而言,实际上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也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性质。此外,根据198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机构,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有侦破一般案件的职权,可以进行勘验现场、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等活动,但没有逮捕、拘留、搜查、没收、罚款的权力。
我国公安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纵向分为四级,每级横向分为若干业务部门,配置一定的数量职位,职数,岗位,变质得专业人员。
第一、中央公安机关
第二、地方公安机关
第三、专门公安机关
第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
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