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社会养老保险是如何交纳的

株洲市社会养老保险是如何交纳的,具体些,以2009年为例.
2024-10-31 17: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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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取决于现在的拟参保地社保部门是否同意接收(虽然新闻说可以转移了,但真正实现至少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做到,这里涉及到统一缴费基数、保费对接比例等很多大的工作要去做)。

如果同意则需数据同意接收的文件,持该文件到你的原参保单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工作。至于以前的缴费是否能够转出则取决于远参保单位所在地的社保政策(目前北京只能转出部分缴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扩展资料: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回答(2):

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无业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单位各类从业人员参保缴费
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在岗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特殊群体人员参保缴费
1、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低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以后每年递增10%,至2010年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选择低档缴费的,退休时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应降低。
2、从2006年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采取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即女40岁,男50岁)以上的人员,补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即缴费金额的60%);“4050”以下的人员,补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即缴费金额的40%)。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只能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不能选择低档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是否再就业,都应及时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度为当年的4月至次年的3月,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选择按月、季、半年、一年办理缴费手续。对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将按《征缴条例》规定计算利息和滞纳金。
四、法律责任
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