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制度安排的过渡性质,主要由两个方面标识:它是衔接两种不同制度安排的中介形态;在它的规则中有一种性质,使得它的运行和发展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导致对它自身的否定。
如果说家庭经营制度解决了农业劳动中的监督与计量问题,从而有效地节省了内部组织管理成本,那么随着农业商品化水平的提高与交易规模(括动)的增加,显然面临着越来越高的交易费用。所以家庭经营可以解决农业中的生产问题,却无法解决市场问题。
因此,农户在生产的同时从事农产品销售,无疑具有制度安排的可过渡性。事实上.从农户角度来讲,农产品运销可以有多种过渡形式。如“产地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户”;“农户+专业(合作)运销组织”;“公司+农户”等。
扩展资料: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具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并按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亏负无限或有限责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其成员内聘任,也可以聘请非成员担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财产的经济实体,并实行合作占有,其独立的财产包括成员投资入股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合作积累制,即有资产积累职能,将经营收入的一部分留作不可分配的属全体成员共有的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和改善合作事业,不断增加全体成员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经济组织
互助组,这是具有社会主义的萌芽;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采取这种逐步过渡的方法,是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创造。
社会主义(socialism)是一种社会学思想,主张整个社会应作为整体,由社会拥有和控制产品、资本、土地、资产等,其管理和分配基于公众利益。19世纪30至40年代,"社会主义"的概念在西欧广为流传,发展出不同分支。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发展出了他们的理论体系,亦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形态。
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过渡性经济组织形式有三种:
(1)互助组,这是具有社会主义的萌芽;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采取这种逐步过渡的方法,是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创造。
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过渡性经济组织形式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过渡性经济组织形式有三种:
(1)互助组,这是具有社会主义的萌芽;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采取这种逐步过渡的方法,是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