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工程的沉降观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是可以的,也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应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项目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于2倍的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沉降观测的精度要求:
第一,往返较差、附和或环线闭合差:△h=∑a-∑b≤1.0,n表示测站数;
第二,前后视距≤30m;
第三,前后视距差≤1.0m;
第四,前后视距累积差≤3.0m;
第五,沉降观测点相对于后视点的高差容差:≤1.0mm。
扩展资料:
地基变形计算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物或构筑物上部结构由于地基沉降而引起的变形不 出现妨碍正常使用的裂缝和破损,因此地基设计时在下列情况下除了按承载力进行计算外,尚应进行地基变形的计算。
1.对于重要的、有纪念性的大型建、构筑物。
2.在生产工艺上、使用上对地基的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
3.平面图形复杂的建、构筑物。
4.两相邻建筑物在荷载和基础形式上显著不同时。
5.建、构筑物由于地基变形产生的沉降会影响正常使用,得事先估算地基变形,以便设计 时采取提高建、构筑物底层标高的措施者。
6.对于地基不均匀沉降较敏感的建、构筑物。
7.在新建或原有建、构筑物内大面积堆载或附近堆积重物、大量填土时。
8.在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堆填时间在5年以内者。
9.软弱地基上两相邻建筑物距离较近,以致可能发生倾斜情况时。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尚须考虑建筑物的结构类型以及其他各种因素,并按以下特征控制。
1.对于砖石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比控制。
2.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3.在地基比较均匀时,单层排架和多层框架结构柱基的最终沉降量在允许沉降量范围之 内,可不验算相邻柱基沉降差。
4.在地基比较均匀且无相邻荷载影响时,高耸构筑物的最终沉降量在允许沉降量范围 内,可不验算倾斜值。
5.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房屋和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 便预留房屋或构筑物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此时,一般房屋的最终沉降量,在 施工期间:
(1)对于砂土可认为已完成100%;
(2)对于低压缩性粘土可认为已完成50%~80%;
(3)对于中压缩性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
(4)对于高压缩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
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建筑物;
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0.1条作如下定义:
设计等级
一,沉降观测的允许范围:
根据建筑物的特性和建设、设计单位的要求选择沉降观测精度的等级。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左一般性的高层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采用二等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就能满足沉降观测的要求。各项观测指标要求如下:
第一,往返较差、附和或环线闭合差:△h=∑a-∑b≤1.0,n表示测站数;
第二,前后视距≤30m;
第三,前后视距差≤1.0m;
第四,前后视距累积差≤3.0m;
第五,沉降观测点相对于后视点的高差容差:≤1.0mm。
一、沉降观测的实施
(一)工作基点和观测点标志的布设
工作基点(以下简称基点)是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根据工程的沉降施测方案和布网原则的要求建立,而沉降施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布局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制订。依据工作经验,一般高层建筑物周围要布设三个基点,且与建筑物相距50m至100m间的范围为宜。基点可利用已有的、稳定性好的埋石点和墙脚水准点,也可以在该区域内基础稳定、修建时间长的建筑物上设置墙脚水准点。若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可按相应要求,选在隐蔽性好且通视良好、确保安全的地方埋设基点。所布设的基点,在未确定其稳定性前,严禁使用。因此,每次都要测定基点间的高差,以判定它们之间是否相对稳定,并且基点要定期与远离建筑物的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以检核其本身的稳定性。
沉降观测点应依据建筑物的形状、结构、地质条件、桩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布设在最能敏感反映建筑物沉降变化的地点。一般布设在建筑物四角、差异沉降量大的位置、地质条件有明显不同的区段以及沉降裂缝的两侧。埋设时注意观测点与建筑物的联结要牢靠,使得观测点的变化能真正反映建筑物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图纸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点图,以确定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在工作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要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做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二)沉降观测的周期及施测过程
沉降观测的周期应能反映出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规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从而使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结果。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一般认为建筑在砂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已大部分完成,而建筑在粘土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只是整个沉降量的一部分,因而,沉降周期是变化的。根据工作经验,在施工阶段,观测的频率要大些,一般按3天、7天、15天确定观测周期,或按层数、荷载的增加确定观测周期,观测周期具体应视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加荷而定。如暂时停工时,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时均应各观测一次,以便检验停工期间建筑物沉降变化情况,为重新开工后沉降观测的方式、次数是否应调整作判断依据。在竣工后,观测的频率可以少些,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的大小而定,一般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半年与一年等不同周期。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项目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于2倍的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工程的沉降观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应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根据编制的沉降施测方案及确定的观测周期,首次观测应在观测点稳固后及时进行。一般高层建筑物有一层或数层地下结构,首次观测应自基础开始,在基础的纵横轴线上(基础局边)按设计好的位置埋设沉降观测点(临时的),待临时观测点稳固好,方可进行首次观测。首次观测的沉降观测点高程值是以后各次观测用以比较的基础,其精度要求非常高,施测时一般用N2级精密水准仪,并且要求每个观测点首次高程应在同期观测两次,比较观测结果,若同一观测点间的高差不超过±0.5mm时,我们即可认为首次观测的数据是可靠的。随着结构每升高一层,临时观测点移上一层并进行观测,直到+0.00再按规定埋设永久观测点(为便于观测可将永久观测点设于+500mm),然后每施工一层就复测一次,直至竣工。
在施工打桩、基坑开挖以及基础完工后,上部不断加层的阶段进行沉降观测时,必须记载每次观测的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出)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每周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出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若出现变化量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为其采取防患措施提供依据,同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另者,不同周期的观测应遵循“五定”原则。所谓“五定”,即通常所说的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基点和被观测物上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上要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以上措施在客观上能保证尽量减少观测误差的主观不确定性,使所测的结果具有统一的趋向性;能保证各次复测结果与首次观测结果的可比性一致,使所观测的沉降量更真实。
二、沉降观测的精度要求
根据建筑物的特性和建设、设计单位的要求选择沉降观测精度的等级。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左一般性的高层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采用二等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就能满足沉降观测的要求。各项观测指标要求如下:
第一,往返较差、附和或环线闭合差:△h=∑a-∑b≤1.0,n表示测站数;
第二,前后视距≤30m;
第三,前后视距差≤1.0m;
第四,前后视距累积差≤3.0m;
第五,沉降观测点相对于后视点的高差容差:≤1.0mm。
三、工程实例
下面结合工程实例介绍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实施:
某两幢长分别为24米、宽12米直线连接的连体框架结构的9层建筑物(没有地下层),该建筑物的南面是街道,桩柱离路沿9米,其余三侧均是旧建筑物,且与该建筑物相距10米左右,该建筑物的地基为砂土和中低压缩性粘土。为保证该建筑物在施工、使用和运行中的安全,以及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对该建筑物的稳定性进行沉降观测。
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技术要求,并结合场地的特点,在该建筑的公路对面,距离该建筑物80米左右的三座修建5年以上的建筑物墙脚上,布设了3个通视良好的墙脚水准点,作为该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基点,并依据水准测量的规范要求与远离该项建筑物的二等水准点进行联测,以确保工作基准点的稳定性和精度要求。在该建筑物的四角、沉降裂缝的两侧以及每隔三个桩柱处共埋设12个固定观测点。
本沉降观测遵循“五定”原则,采用Ni007自动水平仪配合2米因瓦尺进行二级观测。
对于二级而言,绝对沉降的观测中误差,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的类别,分别选±0.5mm、±1.0mm、±2.5mm。差异沉降观测中误差,应小于允许变形值的1/10~1/20,即差异沉降观测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允许沉降值来决定。建筑物沉降观测变形的允许值如表1:
表1 注:表1中L为两相邻柱基中心间距。
即该建筑物两沉降点距离L=12m,按变形允许值S=0.002×12/20=1.2mm,沉降量观测允许中误差M中=1.2×1/2=0.6mm。
将观测结果整理如表2:
在整个观测过程中,建筑物沉降量、差异沉降量较小,最后一次沉降速率为0.02mm/d°,沉降速率值小于规范规定的稳定阶段标准,因此,认为该建筑物的沉降进入稳定阶段。
为确保沉降观测的精度,对二级沉降观测的一些限差要求应作适当的提高,具体如下:
第一,基、辅分划读数差为±0.3mm;
第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为±0.4mm;
第三,附合或环闭合差为±0.5mm,n为测站数。
经多年的实践,上述指标是可以满足的。
四、几点体会
第一,在施工期间沉降观测次数安排不合理,会导致观测成果不能准确反映沉降曲线的细部变化,因此,施工期间较大荷重增加前后,如基础浇筑、回填土、安装柱子、结构每完成i层、设备安装、设备运转、工业炉砌筑期间、烟囱每增加15m左右等,均应进行观测;当基础附近地面荷重突然增加,周围大量积水及暴雨后,周围大量挖土方等,均应进行观测。
第二,由于现行规范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沉降观测要求不明朗,这对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沉降观测精度选择随意性较大,但是精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沉降观测成败。对沉降观测精度选择要以既能适合工程特性的需要,又不造成无谓的浪费为原则。本人认为一般高层及重要的建(构)筑物在首次观测过程中,适用精密仪器的设备(高级水准仪、铟合金尺等),在±0.00以上部分按二等以上水准测量方法,采用放大率倍数较大的S2或S3水准仪进行观测,也可以测出较理想的结果。
第三,在沉降观测过程中,当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不是单边下行光滑曲线,而是起伏状现象时,这就要分析原因,进行修正。如果第二次观测出现回升,而以后各次观测又逐渐下降,可能是首次观测精度过低,若回升超过5mm时,第一次观测作废,若回升在5mm内,应将第二次与第一次的标高调整一致;如果曲线在某点突然回升,可能是观测点被碰动所致,因此,取相邻另一观测点的相同期间沉降量作为被碰观测点之沉降量;如果曲线自某点起渐渐回升,一般是基点下沉所致,因此,必须通过与高级水准点符合测量,确定基点的下沉量。下面是规范 http://www.morgain.com/Help/GB50007-2002/CodeForDesignOfBuildingFoundatio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