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行驶有关规定有哪些?希望全面点的回答,有法律依据的。

2024-11-05 16: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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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行驶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依据提现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2):

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但四川省出台了个规定.涉及内容如下: 办齐牌照行驶证才能上路按照规定,5月1日起,人力三轮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市民提出申请后,交管部门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登记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成本费。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下列违法行为将被处罚在即将施行的《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中,对非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做了规定,时速最高不得超过15公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1名陪护人员。此外,未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以及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等违法行为将处以50元罚款。不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不随身携带行驶证以及超速等违法行为将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3):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关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四章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法条链接:http://www.bjjtgl.gov.cn/jgj/fl/205308/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