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登记表指用来登记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也包括流动人口在所在的城市居住人口的表格。
常住人口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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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的分类
(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调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乡、镇、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永久)。居民户口簿由公民个人保存(可注销)。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是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基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
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式样和项目设置:一人一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目,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与户主关系;4、姓名;5、性别;6、曾用名;7、民族;8、出生日期;9、监护人;10、监护关系;11、出生地;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13、住址;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籍贯;16;宗教信仰;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19、文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身高;23、血型、24、职业;25、服务处所;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30、申报人签章;31、承办人签章;32、登记日期;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34、记事。
居民户口簿的式样和项目设置: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少数地区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活页式。居民户口簿共设置28个登记项目,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户号;4、住址;5、住址变动登记;6、姓名;7、户主或与户主关系;8、曾用名;9、性别;10、出生地;11、民族;12、籍贯;13、出生日期;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宗教信仰;16、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7、身高;18、血型;19、文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服务处所;23、职业;2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26、承办人签章;27、登记日期;28、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
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别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可由本人申报,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由本人签名。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事项,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定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记表经签发机关审定批准后,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按照街道门牌号码的顺序建档管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或证件丢失、损坏,以及证件有效期满,换领新证时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应按上述原则管理。原《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记事栏应注明换证原因,并另行编排保管。
三、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区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行编排保管,以备查考。
四、公民申报项目的填写要求:
1、姓名——填写本人户口登记的姓名,并要写全称。如“库尔班.买买提”不能只写“库尔班”。
2、别名——填写本人过去使用过的名字和艺名、笔名等。没有别名的不填。
3、性别——填写“男”或“女”。
4、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未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已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由本人决定后填写。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填写“入籍”二字。
5、出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日期。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将农历换算成公历。本人记不清出生日期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6、宗教信仰——本人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7、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如“北京海淀区中关村8区4栋6单元609号”。若本人系集体户口,其住址应填住所的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京剧院一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宣武区虎坊桥14号4楼927号”,不能写成“北京京剧院4楼927号”。
8、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以外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没有其他住址的不填。
9、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后登记入户的地址,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0、籍贯——填写本人的祖籍,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1、文化程度——按本人现有学历填写。
12、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分别填写“有配偶”、“丧偶”、“离婚”。未婚的不填。
13、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本人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14、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生产社队等部门的具体名称,要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15、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应填具体的职务名称,如“科长”、“钳工”,不能只抽象地填“干部”、“工人”。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性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卖蔬菜”。
在校学习的学生,填写“学生”。
从事家庭副业,并以家庭副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据情填写职业,如“养鸡”,“种菜”等。
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技校、中专、大学毕业生及退伍军人,尚未分配工作的,暂不填写。
退休、离休的干部职工和靠领退休金生活的农民,填写“退(离)休干部”、“退(离)休工人”,“退休农民”。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16、身高——按公制量度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
17、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按其他血型分类填写。
18、申领居民身份证原因——据情填写“迁入”、“入籍”、“退出现役”、 “身份变更”、“原证损坏”、“原证丢失”或“原证有效期满”等。第一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填。
19、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名——由本人签署户口登记的姓名。不识字的,可签盖本人印章或按捺本人指纹。
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填写要求: 其他登记项目,一律由户口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1、户别——据情填写“农户”或“非农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的姓名。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两字。本人不是户主的,按本人与户主的关系写明称谓。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同学、同事等,但子女、兄弟、姐妹多的,应写明行次(如长子、次女、三弟等)。本人与户主系亲戚关系的,也须写明具体称谓,如岳父、侄女、表兄等。
4、签发意见——填写发证机关对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意见,填“同意发证”、“缓发”,“不予发证”等内容。
5、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及有效期限——按签发机关对居民身份证签发的日期和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容填写。
6、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的原则为申领人编定的证件号码。
7、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8、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9、何时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和迁入地的县(市)一级的地址名称,在县(市)名称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0、何因注销户口是否缴销居民身份证——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原因,如“迁出”、“出国定居”、“应征入伍”等,同时写明注销户口时是否缴销了居民身份证,如已缴销,写“已缴销”;如未缴销,应写明“证件丢失”等原因。
11、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记载——系指《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项目(不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项目)变更、更正的情况。如有项目发生变更、更正,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在“日期”、“办理人章”栏内签明变更、更正的时间,并签字或加盖印章。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可由本人申报,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由本人签名。
填写要求:
1、签发意见——填写发证机关对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意见,填“同意发证”、“缓发”,“不予发证”等内容;
2、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及有效期限——按签发机关对居民身份证签发的日期和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容填写;
3、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的原则为申领人编定的证件号码;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