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仲裁结论还是比较片面的。你们应该查一下你们当地在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如果有相关规定,那么,从1996年至2008年1月1日这个时间段也是要有相关的补偿的。你可以参考以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最后一句。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1.1前的工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2008.1.1后的工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当时有关规定就是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管是企业破产,还是决定提前解散,都只是算终止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
合理~~~~~~谢谢~~~~因为该法08前米有实施,不能以该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