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工作,会计证是需要掉转的。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参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猜没老办法》第二十一条,察槐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穗升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扩展资料
参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参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参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在异地工作有会计初级职称会计证仍然需要办理调转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分两步:
第中举一步,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原财政部门。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模银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二步,到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旦培宴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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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手续;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本窗口向公众介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的有关规定,使持证人员了解注册、变更、调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本窗口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格式及填表说明,此表可作为正式表格使用,持证人员下载此表并按说明的要求填制后,在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时,将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交有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 (一)持证人员下载此表格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二)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相关事项。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审核答宽告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规定:
(一)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向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该持证人员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四)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和调转登记表,向本市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五)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和调转登记表,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六)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奖惩情况等需要变更的,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巧手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或者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清明在地申请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区、县财政局
指定的受理场所
地 址
邮编
电话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合欢路2号
200135
68542222-88916
长宁区财政局
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茅台路476-1号
200050
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
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
建国西路652号
200030
64718058
黄浦区财政局
黄浦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四川中路49号
200001
63529744
闸北区财政局
闸北区财政局
天目中路383号
200070
63179911
静安区财政局
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陕西北路1058号
200040
62278881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财政局
凤城四村8号
(近黄兴路抚顺路口)
200093
65018811
虹口区财政局
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
飞虹路380号
200086
25658819
卢湾区财政局
卢湾区财务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斜土路222号
200020
63262020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财政局
北石路631号
200333
52564588
金山区财政局
金山区财政局
朱泾镇人民路39号
201500
57334778
松江区财政局
松江区财政局
谷阳北路321号
201600
57810007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38号
201700
59734849
闵行区财政局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
莘建东路201号
201100
34120853
嘉定区财政局
嘉定区财政局
仓场路3333号
201800
69985327
宝山区财政局
宝山区财政局
友谊支路238号
201900
66785177
奉贤区财政局
奉贤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解放东路488号
201400
33611053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人民路60号
202150
69613740
样表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填表说明 1.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2.表头“编号”由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顺序填写。
3.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注册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1)从事会计岗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②出纳岗位;
③稽核岗位;
④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⑥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⑧总账岗位;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填写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最初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①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②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3)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
4.持证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变更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1)学历(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①初中及以下;②高中;③中专;④大专;⑤本科;⑥硕士;⑦博士。其中:
①博士和硕士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专业毕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②本科和大专指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专科毕业或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自学考试”及“五大”本科、专科各专业毕业的学历;
③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2)专业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①会计学;②会计电算化;③注册会计师专门化;④审计;⑤财务管理;⑥理财学;⑦其它。其中:
①专业是指最高学历(位)所对应的专业;
②其他是指除表中所列的前6项专业以外的专业。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必须选填此栏;
②在取得方式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考评是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再通过评审取得的,如果评审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4)会计行政职务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经济组织中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
②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本单位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5)其他变更是指《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中其他相关信息发生的变更。
5.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其中单位税务登记号、单位电话、单位地址、邮编和经济类型等栏填写调入单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6.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7.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变更登记情况”栏目或《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8.本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
9.持证人员办理注册、调转登记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持证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相关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需要办理调转等级的,1、省内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档案调转 由本人提出申请,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身份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调转手续,并填写一式三份《会计从知毁运业资格变更登记表》(调转专用),然后持《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在30个工作内到新余兆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省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搭梁档案调转 调转材料同上,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必须由调出方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开具(加盖公章)。为确保万无一失,打电话咨询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局的电话咨询下检举外地调入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需申报以下材料: 1、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如有主管部门,则还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2、提供与表格中所填写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原颁证部门开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原件; 4、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需要转到上海。会计证是滚笑有属地的,不能异地从业。另大禅含外,除了从业,以后每年的继续教育、年检、考职称等等后续事项,都要在袭陪属地办理。如果不转调,以后每年都要回河南去办理上述事项,很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