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重签劳动合同,不重新签订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扩展资料:
相关条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你应该要求新的公司承接旧公司的所有劳动合同条款,补签一个协议说明另一个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并说明原因和情况,然后由原公司盖章,新公司盖章以及你本人签字。这样做的话会比较稳妥。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所以你的原公司正确的说法不是调到另一个公司,而是被合并了,而你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现在的公司继续履行,但是最好还是和现在的公司从新再签个合同。
不同的 公司从法律意义上属于不同的用工主体,当 用工主体发生变化,意味着合同的当事 人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面临着,新的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风险。
而原有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又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同样面临着克扣工资的赔偿问题。
订立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告知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情况,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持有调配单吗盖公章的?有没有都最好重签一份劳动合同。何况不是一个单位。没有合同。也行把主要的领导关于你你所涉及到的问题录音取证,平时的工作记录有你签字的也要留一份。做证据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