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共同财产有:2套房子,价值380万元,外加F借B 的25万,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共计405万;
二、祖父母各得一半,属于祖母财产为202.5万;
2、遗产继承
三、祖父死亡后,法定继承开始,第一顺序继承人:祖母、大女儿(由其直系后代代位继承,与其丈夫G无关)、二儿子、三女儿。共4人或称之为4份。
女婿G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规定: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女婿G只是尽了赡养义务,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女婿G可以分得A的适当遗产。具体数额,可由第一顺序继承与其之间协商解决。
假设第一顺序继承每人各45万,则45乘4=180万元;可分给女婿G22.5万元。如前述方案可行,则祖母可得202.5+45=247.5万元。
四、先安排好祖母的生活需要:一套房子必须先安排祖母居住,假设180万房子归祖母,祖母还可得67.5万元。
3、F借B 的25万,法律性质上属债权债务关系。25万元属祖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大女儿C可得遗产45万元,F作为大女儿C的法定代位继承人,在继承祖父遗产时,可与C的其他法定代位继承人等分C应得的部分,即45万元。
如F没有兄弟姐妹,则F可得45万元(其母C应得部分,此部分与女婿G无关);如F尚有其他兄弟姐妹,则与他们平分。
因此,对F借B的25万元,即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1)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先行解决,即先还款再开始继承;
(2)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后,视情,或以F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对冲,如其应得遗产超过25万元,仍可再分得超出部分;如不足25万元,则应相应交付不足部分;
(3)当然,对此债务,F也可与后来继承此债权的权利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
当然这25万元,有一半债权归祖母所有,祖母也可以放弃债权,这里就不详述了。
4、继承开始后,对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的处理:
可以作为按份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处理,或归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几人所有,再给予其他继承人应得的现金,或先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后,再分割现金,或作为共同财产暂时不予分割,先出租大家共享租金收入等。这个需要所有的有权继承人共同协商处理。
祖父A(10年死亡)继承人有:
祖母B;
女婿G或儿子F,F可以代位继承,但是只能选择其一,不能要两份;
二儿子D;
三女儿E。
F借钱是他自己的事和继承无关。
被继承的财产是祖父A的,即夫妻财产的一半;那么主要就是200W+180W=380W。除以2=190W。
因为有4个继承人,也就是190/4=47.5万。
谢谢楼下提醒,之前看错了,我以为F借的是外人的钱。如果是这样,那么被继承的财产还应该加上25/2,继承人每人可以获得12.5/4=3.125
因此共计:50.625
1:确定A的遗产 ①:150平方的房屋 ②:90平方的房屋 ③:F借B 25万的债权。这些遗产其中有一半因为A与B夫妻关系,那么也就是A的遗产只能认定为:(200万+180万+25万)/2=202.5万,B未死亡不能全部认定为遗产。(继26条)
2: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B、大女儿C的儿子F代位继承(因C死亡)、D 、E、G
3: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一般应为均分:202.5万/5=40.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