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该怎么处理?

2024-11-09 05: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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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1、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则要按期进行摊销和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一旦计提减值则不能转回,而作为存货核算则不需要进行摊销,计提减值也能转回,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巨大,土地使用权的不同会计处理可能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巨大,为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增加了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存在可能性。

2、《企业会计准则》第28条规定:在未开发前“土地使用权”要计入“无形资产”,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质:用于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是“劳动对象”,如同制造企业原材料一样,在购入时即应记入“存货”,而不应记入“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

扩展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资产规定: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回答(2):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虽然会计制度、准则规定:在未开发前“土地使用权”要计入“无形资产”,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质:用于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是“劳动对象”,如同制造企业原材料一样,在购入时即应记入“存货”,而不应记入“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则要按期进行摊销和期末进行减值测试,一旦计提减值则不能转回,而作为存货核算则不需要进行摊销,计提减值也能转回,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巨大,土地使用权的不同会计处理可能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巨大,为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增加了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存在可能性。

回答(3):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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