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合同的确认。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作了分工。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具体事宜作出的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类型,可分为行政,自治的几个。
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执法或主机的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是没有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
互补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其特点是在需要添加下列事项按照法律或主机的规则和基本制度,原有的法律或主机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的补充。
自主权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未决事项需要由法律或主机的规则,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根据实际需求管理自我创造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2] />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限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只能在严格按照法律,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法律只规定行政行为,条件,规模和类型等,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的行政行为由行政的范围。
3。通过申请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的职权。
行政行为申请行政诉讼相关的应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先决条件。按照职权范围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4。想要的行政行为,并坚持必须有标准的法律形式分为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坚持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要行政行为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效果,行政法,行政诉讼,如监管文件公布行为,坚持行政行为,不需要有一个特定的形式或符合具体的程序,只要行政机关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来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如汶川地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救援和直接言语行为的命令的效果。
5个。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标准划分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实施中的作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行为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的直接影响,或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正义,是指行政机关是一个第三个政党,在审判的具体的行政纠纷或民事纠纷的裁决行为按照准司法诉讼;它形成法律执行机关党之间的关系争议双方当事情每个人都为一个三方法律关系,包括行政裁决的行政复议。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决定行为,国家行为。
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双方(各方)行政行为
6。分为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双方(各方)单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交易对手为标准划分行政和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可以建立交易对手同意根据行政主体单方面行政行为的含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文件无法无天责令限期改正决定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不要求双电源(多)行政行为是对手同意,行政主体和相对达成一致的意思,为了成立的行政行为,如一个县档案馆控股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与农户经营行为。
除了上述分类外,其他标准的行政行为分为几类有条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有条件的行政行为,实质性的行政行为和程序的行政行为。
相同的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行政和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当然,或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
只要是政府已经定性的,就是可诉的,如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撤销等
政府还没有定性或者政府的处理不具有终局性的,就不可诉,如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