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中回避的问题

2024-12-01 23: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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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李某虽然与妻子同为人民警察,李某还是公安局长,但是夫妻二人并不在同一个公安机关工作,并不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同时又不具有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且妻子只是在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并不担任相关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所以此种情况并不违反《公务员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

回答(2):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这种情况是不违反的。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第68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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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不违反,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对不对,而且工作内容完全不一样怎么需要回避?户籍部门的也没有什么实质的工作内容需要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