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发包人必须组织现场踏勘吗?

2024-11-22 08: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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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法条做了细化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综合以上法条的意思准确来说是这样: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也就是说招标人要么不组织,要么必须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才能保证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但是这样就会出现潜在投标人碰面,埋下串标隐患。

所以,现实中一般招标人都不组织集体踏勘现场,只是提供项目具体地点等信息,由潜在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并分别接受潜在投标人的书面疑问和统一书面答疑。

回答(2):

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法律分析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即招标人不得组织或必须组织“全部”。只有潜在投标人访问项目现场,才能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然而,这样一来,潜在的投标人将遇到并埋下串通投标的隐患。因此,在实际中,总招标人不组织现场集体踏勘,只提供项目具体位置等信息。潜在投标人将自行组织调查,并分别接受其书面问题和统一的书面答复。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和其他倾向于或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择优选择承包人。本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招标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回答(3):

没有规定必须组织,招标人一般也不会组织,都是在招标文件中讲明工程地点,投标人自行勘察,免得投标人见面。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