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公司法人的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是两个概念,有限公司是以公司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所以,法人的车不能直接计入公司固定资产。如果你仅仅是想给法人报销相关汽车费用抵扣税款的话,就简单些,可以公司名义租下法人的汽车,这样就可以报销相关汽车费用。汽车租赁会牵涉到开发票的问题,也会牵涉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你不仅仅想报销相关汽车费用,还想计提折旧的话。那么,你可以让法人以汽车出资增资入股公司。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经过评估,所以要经评估程序,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可以法人直接作价卖给公司,公司支付购置费给法人。扩展资料在确认固定资产时, 企业需要确定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效益是否有可能流入企业。在实践中, 主要通过判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是否已转移到企业来确定。通常情况下, 获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是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是否转移到企业的重要标志。所有权属于企业的, 企业是否接受或者拥有固定资产的, 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相反, 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 即使所有权储存在企业中, 也不能将其用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但所有权是否转让并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某些情况下, 虽然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 但企业能够控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应当确认固定资产。例如, 根据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虽然企业 (承租人) 不拥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但企业能够控制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回报已基本转移给企业, 因此满足固定资产确认的第一个条件。
会计上做固定资产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税务上却是风险很多。
增值税:由于发票抬头不是公司,公司肯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由于发票抬头不是公司,汽车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利用公司资金给股东购买汽车,视同分红,应按照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该按照车价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个人名义购买和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差别?
以公司名义购买:
如公司有利润:按年折旧计算折旧费用,以及相应的汽车保险、维修、汽油等费用,计入公司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如公司没有利润:亏损的次年起五年内弥补。
以个人名义购买:
以上好处全没。等于是用自己的钱和资源为公司服务。而且,为汽车支付的保险、维修、汽油等用车费用,亦不可计入公司费用支出。
此外,你取得的汽车,是否属于公司分红呢?如果是这样,你企业交企业所得税,你收到分红又得交个人所得税。
以公司名义买车可以抵扣多少税费?
例:以公司名义购买一辆车,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
1、购车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进项,抵税金额为30万元*13%=3.9万元;
参照财税[2013]37号附件 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新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进项税额,可不再区分是否自用,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2、购买的车可作为公司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全额抵扣所得税,可抵税金额为30万元*25%=7.5万 元;
3、车辆日常的购置税、年检费、维护保养费、车强险、加油费等费用都可以抵扣所得税,假设每年 此费用总计4万元,则每年可抵税金额为:4万元*25%=1万元,假设该车可使用8年,则总抵税8 万元;
从该数据分析来看,购买一辆不含税价格30万元的车,可为公司合理避税19.4万元,避税额占车辆购入不含税金额的64.6%,该避税金额是很可观的!
楼上的很多朋友,不明白情况,不要乱说哦!要不同对待,楼主看下下面就知道!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当然属于固定资产,按规定购买3000元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但示你公司的情况而定。
如果购买的汽车发票客户名称不是公司的话,就不能列入固定资产。